《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二)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时间:2015-04-12 阅读: 次 作者: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即第(七)项提出: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业务渠道,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原任职国有企业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同时,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一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同样适用。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约束,即“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个要点。

  一是任职或投资的范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防止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将任职和投资入股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即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这里的“有业务关系”,是指所有与原任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关系,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担保关系、资产租赁、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从概念上讲,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宽泛,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企业,如果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或者虽有一定业务关系,但其既不是私营、外资企业,也不是中介机构,则不属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范畴。

  二是这里的“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了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但又不局限于这种行为,也包括其他经营活动。代理,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时限规定相一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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