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法律法规”。防止利益冲突被提到新的高度。
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表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涵是一致的。采取“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说法,表明违反了该条的要求,并不一定造成对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是存在这样的危险。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形成了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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